根据自治区煤矿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要求,严格对照法规标准,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确定正常生产的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类”煤矿开采强度和生产能力。截至8月底,自治区能源局联合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对2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核减产能40万吨/年;对2处冲击地压建设矿井按照800万吨/年生产能力组织联合试运转,压减产能900万吨/年。通过对“两类”煤矿重新确定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下一步,将对自治区境内所有正常生产的“两类”煤矿重新确定生产能力。
发布时间: 2020-10-1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根据自治区煤矿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要求,严格对照法规标准,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确定正常生产的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类”煤矿开采强度和生产能力。截至8月底,自治区能源局联合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对2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核减产能40万吨/年;对2处冲击地压建设矿井按照800万吨/年生产能力组织联合试运转,压减产能900万吨/年。通过对“两类”煤矿重新确定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下一步,将对自治区境内所有正常生产的“两类”煤矿重新确定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