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2655 | 主题分类 | 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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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文 号 | 内能新能字〔2022〕940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15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改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改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自2013年12月我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含光热项目,下同)实行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以来,全区风电、太阳能发电发展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一些项目超建设规模核准(备案)、核准(备案)逾期仍开工建设、未经批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自行批小建大等问题。为加强和规范全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推动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新能源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2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推动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光伏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等行业管理要求,结合自治区新能源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由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内政发〔2017〕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若国家及自治区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做好项目建设、运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未建、在建、已建成的集中式及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
第二章 加强核准(备案)管理
第四条 强化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规模化管理,只有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的项目才能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开工建设、并网发电。全额自发自用的完全离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严禁接入电网消纳。
第五条 各地区不得超国家及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擅自组织项目优选、落实业主、核准(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电网企业要禁止超国家及自治区建设规模核准(备案)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发电,给企业造成的投资损失由相关盟市自行承担。
第三章 加强开工管理
第七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严格执行2年有效期,有效期内未按照国家工程管理规定开展实质性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其核准(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由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规模,禁止其开工建设、并网发电,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第八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延期开工的,要在项目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地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延期手续。项目核准(备案)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为1年,禁止为核准(备案)已逾期项目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加强建设管理
第九条 风电、太阳能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承诺、核准(备案)要求和国家工程标准建设。
第十条往年自治区及各盟市核准(备案)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容量大于其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的部分一律废止,禁止超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开展项目建设,杜绝项目批小建大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 加强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至全容量并网的建设期内,其项目业主、股权比例、建设地点等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无力建设的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规模、撤销项目核准(备案),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内,因同一集团内部业务分工调整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业主、投资主体股权比例的项目,或确需调减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场址等建设内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手续,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第六章 加强并网管理
第十三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配合电网企业强化本地区新能源项目接网服务,禁止未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及核准(备案)逾期失效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办理接网手续。同时,做好新能源项目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保障本地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网源建设同步,确保项目按期并网发电。
第七章 加强发电补贴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排查本地区已纳入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五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有补贴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指导拟申请发电补贴的项目业主,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合规办理相关手续。杜绝拟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出现手续违规、漏办、缺失等问题。
第十六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对于新能源项目发电补贴申报、审核的政策规定,建立旗县、盟市两级能源主管部门自下而上的发电补贴申请层层审查机制。围绕项目是否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管理,是否合规核准(备案),是否合规办理延期、变更等手续,对本地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发电补贴申请进行严格把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自治区往年印发的风电、太阳能发电行业管理政策与本文冲突的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起实施。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26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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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内能新能字〔2022〕940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
主题分类 | 电力 | ||
成文日期 | 2022-08-15 | ||
公文时效 |
发布时间:2022-08-17 13:30来源: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改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改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自2013年12月我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含光热项目,下同)实行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以来,全区风电、太阳能发电发展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一些项目超建设规模核准(备案)、核准(备案)逾期仍开工建设、未经批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自行批小建大等问题。为加强和规范全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推动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新能源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2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推动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光伏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等行业管理要求,结合自治区新能源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由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内政发〔2017〕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若国家及自治区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做好项目建设、运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所有未建、在建、已建成的集中式及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
第二章 加强核准(备案)管理
第四条 强化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规模化管理,只有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的项目才能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开工建设、并网发电。全额自发自用的完全离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严禁接入电网消纳。
第五条 各地区不得超国家及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擅自组织项目优选、落实业主、核准(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电网企业要禁止超国家及自治区建设规模核准(备案)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并网发电,给企业造成的投资损失由相关盟市自行承担。
第三章 加强开工管理
第七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严格执行2年有效期,有效期内未按照国家工程管理规定开展实质性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其核准(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由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规模,禁止其开工建设、并网发电,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第八条 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延期开工的,要在项目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项目所在地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延期手续。项目核准(备案)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为1年,禁止为核准(备案)已逾期项目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加强建设管理
第九条 风电、太阳能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承诺、核准(备案)要求和国家工程标准建设。
第十条往年自治区及各盟市核准(备案)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核准(备案)容量大于其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的部分一律废止,禁止超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开展项目建设,杜绝项目批小建大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 加强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至全容量并网的建设期内,其项目业主、股权比例、建设地点等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无力建设的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规模、撤销项目核准(备案),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内,因同一集团内部业务分工调整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业主、投资主体股权比例的项目,或确需调减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场址等建设内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履行项目变更手续,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项目投产后变更投资主体,应向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和相关电网公司。
第六章 加强并网管理
第十三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配合电网企业强化本地区新能源项目接网服务,禁止未纳入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及核准(备案)逾期失效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办理接网手续。同时,做好新能源项目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保障本地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网源建设同步,确保项目按期并网发电。
第七章 加强发电补贴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排查本地区已纳入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五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有补贴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管理,指导拟申请发电补贴的项目业主,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合规办理相关手续。杜绝拟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出现手续违规、漏办、缺失等问题。
第十六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对于新能源项目发电补贴申报、审核的政策规定,建立旗县、盟市两级能源主管部门自下而上的发电补贴申请层层审查机制。围绕项目是否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管理,是否合规核准(备案),是否合规办理延期、变更等手续,对本地区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发电补贴申请进行严格把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自治区往年印发的风电、太阳能发电行业管理政策与本文冲突的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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