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事项名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层级和部门为“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改革措施
(一)严格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相关工作。
(二)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三)按照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19年第2号)要求,取消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证明材料,取消后由申请人提交人员名单;取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证明材料、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证明材料,取消后由申请人做好书面承诺。
(四)利用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通过短信提示督促审查人员及时进行审查,做到办理时间尽量缩短。首次、延期申请,且不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审批时限压缩到35个工作日内;直接延期申请的,审批时限压缩到25个工作日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审批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五)在自治区能源局网站公布咨询电话,坚持工作时间值班制度,及时解答煤矿企业的电话咨询,帮助、指导煤矿企业办理许可证网上申请;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煤矿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提前3个月向煤矿企业发出延期申请提示,督促办理延期手续。
四、监管措施
(一)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严格按计划实施监管执法;
(二)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由自治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办理。
发布时间:2022-06-30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及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事项名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二、法律依据
(一)《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层级和部门为“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改革措施
(一)严格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相关工作。
(二)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三)按照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19年第2号)要求,取消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证明材料,取消后由申请人提交人员名单;取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证明材料、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证明材料,取消后由申请人做好书面承诺。
(四)利用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通过短信提示督促审查人员及时进行审查,做到办理时间尽量缩短。首次、延期申请,且不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审批时限压缩到35个工作日内;直接延期申请的,审批时限压缩到25个工作日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审批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五)在自治区能源局网站公布咨询电话,坚持工作时间值班制度,及时解答煤矿企业的电话咨询,帮助、指导煤矿企业办理许可证网上申请;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煤矿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提前3个月向煤矿企业发出延期申请提示,督促办理延期手续。
四、监管措施
(一)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严格按计划实施监管执法;
(二)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开展失信惩戒。
五、主管部门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由自治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