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32号)《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能源局机构编制的批复》(内机编委发〔2022〕13号),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共同研究决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承担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事项移交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2022年6月1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已经受理的上述两类事项的申请,仍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2年5月27日
发布时间:2022-05-27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32号)《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能源局机构编制的批复》(内机编委发〔2022〕13号),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共同研究决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承担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事项移交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2022年6月1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已经受理的上述两类事项的申请,仍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负责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