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1〕第2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有关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原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承担。
2021年6月30日前,已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相关事项的,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办结。2021年7月1日起,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受理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各煤矿企业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45号)等现行规定要求,通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s://zhxx.chinamine-safety.gov.cn/mj/a/login)进行申请提交、材料申报等工作。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7-01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公告
〔2021〕第2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有关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原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承担。
2021年6月30日前,已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相关事项的,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办结。2021年7月1日起,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受理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各煤矿企业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45号)等现行规定要求,通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s://zhxx.chinamine-safety.gov.cn/mj/a/login)进行申请提交、材料申报等工作。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