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1〕第36号
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监管,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现对在内蒙古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实行从业告知公告如下:
一、在内蒙古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须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按要求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和具体评价、检测检验内容,信息填写要全面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时间的,须在工作开展前重新报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三、对未按规定要求履行书面告知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所涉及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不予认可。
2021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8-11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1〕第36号
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监管,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现对在内蒙古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实行从业告知公告如下:
一、在内蒙古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须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按要求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和具体评价、检测检验内容,信息填写要全面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时间的,须在工作开展前重新报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三、对未按规定要求履行书面告知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所涉及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不予认可。
2021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