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能安监二字〔2023〕1068号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骆驼山煤矿运输系统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的请示》(国乌发〔2023〕157号)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经我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海骆驼山煤矿及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能源字〔2005〕1339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修改初步设计的批复》(内能煤运字〔2020〕461号)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的批复》(内煤安字〔2020〕6号)等支撑性文件。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运输系统变更安全设施设计》(工程编号:a1282(fy),以下简称《变更安全设施设计》)和《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运输系统变更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变更初步设计》)。
二、同意《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变更主要内容:在11采区新增一条6°的缓坡上山,将原设计且已施工完成的采区辅助运输上山(绞车提升)变更为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11采区辅助运输系统由绞车 无极绳变更为全无轨胶轮车运输。请委托设计单位据此修改《变更初步设计》,并在下一步相关设计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要按有关规定组织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四、本次设计变更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的批复》(内煤安字〔2020〕6号)执行。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3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3-11-1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能安监二字〔2023〕1068号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骆驼山煤矿运输系统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的请示》(国乌发〔2023〕157号)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经我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海骆驼山煤矿及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能源字〔2005〕1339号)《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修改初步设计的批复》(内能煤运字〔2020〕461号)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的批复》(内煤安字〔2020〕6号)等支撑性文件。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运输系统变更安全设施设计》(工程编号:a1282(fy),以下简称《变更安全设施设计》)和《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运输系统变更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变更初步设计》)。
二、同意《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变更主要内容:在11采区新增一条6°的缓坡上山,将原设计且已施工完成的采区辅助运输上山(绞车提升)变更为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11采区辅助运输系统由绞车 无极绳变更为全无轨胶轮车运输。请委托设计单位据此修改《变更初步设计》,并在下一步相关设计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要按有关规定组织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四、本次设计变更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的批复》(内煤安字〔2020〕6号)执行。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3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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